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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

作者:盐工院办公室 日期:2022/08/31 03:51:52 人气:541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纪检、监察审办公室。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