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公开目录  其他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盐工院办公室 日期:2018/06/01 04:52:56 人气:421

为了做好防火安全工作,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人生安全,避免或减少学校资产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等消防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防火安全组织

第一条  校长(法人代表)为学校防火责任人,各二级学院、部门行政一把手为该部门防火责任人。

第二条  学校成立业余消防队(主要由消防设备管理员、电工及负责消防的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二、防火重点部位

第三条  学校保管室、档案室、图书馆、微机房等为重点防火部位,该区域内不准擅自动用明火,不准吸烟。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的,必须事先经各级防火责任人和保卫处同意,制定安全措施,明确三定(定人、定岗、定责)职责后方可动用明火。

第四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焚烧废纸、杂物和动用明火照明,严禁使用电热器具,严禁在宿舍内烧煮食物。

第五条  保管室、档案室不得使用火炉、电炉等明火取暖。

三、用电管理

第六条  电工、电焊工应经消防安全培训,持有培训合格上岗证。禁止非电工安装电器设备、线路,禁止非电焊工动火作业。

第七条  配电间及电器设备周围保持整洁、干净,不准堆放杂物和栽种高杆植物、藤类植物。

第八条  非工作需要,严禁使用电炉及其他电热器具。凡因工作需要的烘箱、电炉、电烙铁等,必须放在不燃基座上,做到专人负责,严格管理。

第九条  各类库房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各类实验室、计算机房、文印室、图书资料室等一切电器设备在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

四、化学物品管理

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管理要做到“三专双锁一定”(专人管理、专人储存、专人使用,库房钥匙双人双锁,定量领取),装运、储存、使用这类物品的人员必须经用关部门专业培训后上岗。

第十二条  化学危险品,必须严格领用制度,使用后剩余部分应按时交回入库。严禁乱倒、乱泼、乱扔。

第十三条  仓库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库内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库房保持干燥、通风,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的配备、调换,须报保卫处备案。

五、建筑消防管理

第十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因教学、生活需要搭建的各种建筑物,不得擅自变动固有的消防设施。确因工作、生活需要,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并报消防审核后方可进行,不得影响原有的消防功能。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未经学校许可,不得自行改建扩建原有建筑物,不得擅自变动固定的消防设施。确因工作、生活需要,经学校同意并报消防审核后后方可进行,不得影响原有的消防功能。

第十七条  校园道路、建筑物楼梯等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非法搭建、堆放杂物。

六、消防设施与器材管理

第十八条  消防联动报警控制箱柜、消防加压泵房及消防管网等关键消防设施,应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消防系统操作员,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学校消防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九条  室外消火栓、消防接合器等固定消防设施应落实专人管理,对灭火器等非固定消防器材由保卫处会同后勤处购置和配备,统一进行换药和维修。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所属范围内设置的消防设施,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养,防止损坏和遗失。

第二十一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方便的地方,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故意损坏和随意挪动。消防器材非火警、火灾不得动用,因灭火需要而动用的消防器材,事后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七、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要对义务消防队员培训一至二次,每年11月份为学校消防安全月,集中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  进入实验室、重点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学生实习要有指导老师在场。

八、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防火责任人每月至少对本部门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把火灾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六条  每逢重大节日和学期结束前后,学校组织人员对全校消防安全进行检查。主要方法是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查组织落实、制度执行、火灾隐患、消防设施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保卫处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和火灾隐患,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有关部门应尽快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报保卫处。

九、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  凡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学校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