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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盐工院办公室 日期:2020/10/10 02:52:19 人气:623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活跃学术氛围,规范学术管理,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审议、咨询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审议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服务学校战略发展需求。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博士)。其成员由各部门按学校分配比例通过个人申请和单位选举推荐,由校党委会议讨论确定,校长聘任。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9-2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委员在任职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1年以上者,其所在部门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  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党委会议批准。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技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指导、组织、参与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四)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审议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等;

(二)接受学校委托对有关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三)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四)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与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五)委员可以要求参加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审议、评议、咨询、学术交流、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等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委员应参加2/3以上的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必须参加的分组会议;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与研究;

(四)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一)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二)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2/3委员通过,报校党委会议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记名投票、隐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不少于与会者2/3的票数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教师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